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功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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描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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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商品規格】

尺寸(長x高x寬):275x225x5mm















【品牌介紹】


雙鶖系列產品為能藝企業有限公司之自創品牌產品。

能藝企業成立於民國72年,經營各種文書夾、檔案夾、公文箱、效率櫃、吳竹墨汁及各類保存夾等產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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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

未夠18歲簽約有效嗎?

發問:

我想問呢 我未夠18歲簽約有效嗎? 之前返暑期工(快餐店)要簽約

最佳解答:

未滿18歲簽署合法的僱傭合約是有效的 僱用的限制 1. 1. 婦女及青少年 附屬於《僱傭條例》的《僱用兒童規例》規管在所有行業僱用兒童的事宜。兒童指不足15歲的人士。規例的主要條文包括: 禁止僱用未滿 15 歲的兒童在所有工業經營內工作。 13 歲及 14 歲的兒童可受僱於非工業機構內工作,但如他們未完成中學三年級課程,則須接受全日制學校教育及符合其他旨在保障他們的安全、健康和福利的條件。 禁止未滿 13 歲的兒童受僱。然而,為了藝術及訓練的目的,勞工處處長可特別批准兒童受僱為表演者,而處長可就此指定某些嚴格的條件。 附屬於《僱傭條例》的《婦女及青年(工業)規例》對受僱於工業界青年的工作時間及一般僱傭條件加以管制。青年指年滿 15 歲但未滿 18 歲的人士。規例的主要條文包括: 工業界青年的工作時限 工作時間和工作日數的上限 每天工作時間 8小時 (只可在上午7時至晚上7時之間) 每星期工作時間 48 小時 每星期工作日數 6 天 連續工作時間的上限 5 小時,其後須有不少於半小時的用膳或休息時間 禁止青年超時工作、在夜間工作,以及在休息日和法定假日工作。 禁止青年在場或石礦場從事地底工作,或在工業經營內擔任涉及開掘隧道的工作,以及搬動對他們的年齡和體格來說,屬過重的物品。 禁止 16 歲以下的青年受僱於危險行業。 僱傭合約(employment contract) 一方(即僱主)同意僱用另一方(即僱員),由僱員提供服務的合約。合約形式不限,即書面或口頭、明訂或默示均可。[僱2(1)] 僱主(employer)指依僱傭合約僱用他人為僱員的人,亦指該僱主所授權的代理人、經理人或代辦人(factor)。 僱員(employee)指依第4條受聘用的僱員。 僱傭合約抑或服務合約 僱傭合約與服務合約不同。僱傭合約(contract of service)才會產生僱主和僱員的關係,例如船長、司機、記者等。服務合約(contract for services)則不會產生僱主和僱員的關係,例如領航員、的士司機、報刊投稿人等。 如為僱傭合約,僱主需負分擔責任(vicarious liability)。僱主亦要依 [Employee’s Compensation Ordinance, Cap.282],對傷亡的僱員負賠償責任。 服務合約中的提供服務者,屬獨立的合約人( independent contractor ),其服務的提供方式,不受聘用人控制,例如裁縫、水喉匠,故僱用人不必對獨立的合約人負分擔責任,亦不必對傷亡的獨立的合約人負僱員補償條例的賠償責任。 測試法—僱主是否有權控制僱員的工作方式( to control the manner of doing the work)。但這種測試不是一個絕對的方法。 Ready Mixed Concrete (South East) Ltd. v. Minister of Pensions and National Insurance [1968] 1 All ER 433提出,具備下列3項條件的,就是僱傭合約: 1. 1. 僱員同意取工資或其他酬勞,而為僱主的服務,提供其個人的工作和技能。 2. 2. 僱員明示或默示地同意,在提供其服務時,接受僱主方相當程度的控制。 3. 3. 合約的其他內容與僱傭合約相符,包括條款工作環境等。 僱傭條例的適用範圍 僱傭條例適用於依僱傭合約聘用的僱員其僱主,以及該合約(第4條)。 但僱傭條例不適用於下列人士: 1. 1. 如該僱員是其僱主的家庭成員,並且與該僱主在同一住宅居住。 2. 2. 在香港受聘,但往香港以外地區工作的僱員。 3. 3. 船員或在非香港註冊的船舶上服務的人。 連續性合約(continuous contract) 依僱傭合約連續受僱4星期或以上,而每星期工作不少於18小時,該期間為連續受僱(continuous employment ) [附表一第2.3條] 星期(week),指由星期日至星期六。 工作日及工作時間無需連續,例如只在一、三、五工作。 如一星期工作不足18小時,該星期即不計算,亦使連續性受僱中斷。例一:一名僱員受僱於另一僱主3個月,再重新受僱於原來的僱主。 例二:乙自1994受僱於甲公司,因個人的原因,乙的表現下降。至上周,他有三次沒上班,致該周工作少於18小時。因此,乙的連續性受僱中斷,可享受的法定福利將受影響。 以下的情況,受僱的連續性不視為中斷「附表一」: 1. 1. 因受傷或疾病而不能工作。如不能工作超過48小時,必須出示註冊醫生或牙醫的證明書。例如乙獲醫生証明,要放病假135天,乙的連續性受僱不受影響。 2. 2. 因法律規定、雙方的安排或行規而缺勤 3. 3. 參與罷工(必須不是非法罷工) 4. 4. 僱主閉廠(lock-out) 5. 5. 主意轉讓,繼續受僱於受轉人 不可約定排除法定的最低權利 僱主及受僱人可自行訂定僱傭合約的條款,但必須符合法定的最低標準。70條規定,在僱傭合約中,任何條款使僱員可依法享受的權利、保障減少或消除,該條款無效。 例子:甲公司僱用乙,合約規定疾病津貼為薪金的2/3。由於法定標準為4/5,此約定依條第70條規定無效,甲公司必須支付4/5疾病津貼。 僱員不得自願地放棄法定的最低標準,此等約定均無效。(70條) 僱員屬於連續受僱,即可享受僱傭條例規定的最低權利。 例一:甲公司僱用乙為兼職接待員,平均每周工作20小時,但有時每周工作少於18小時。因此,乙不算是連續性受僱。 例二:甲公司僱用乙為臨時的兼職僱員,每周工作3天,合約規定乙不可享受法定的福利,例如年假和有薪假期。但是只要乙符合連續性受僱的條件,他自可享受法定福利。如乙同意不享受法定福利,這是違反70條,無效。 合約訂定的方式 僱傭合約以口頭或書面方式訂定均可。僱傭條例規定,超過一個月以上的僱傭合約需要寫成書面,並由雙方簽名。如有違反,該合約視為每個月重新延續的合約。 例子:甲公司僱用乙定期三年,合約規定,任何一方均不得提早解約。聘用書由甲公司簽署,但乙沒有簽。因此,僱傭條例視此為每月續約之合約。根據第6 (2) (a)條規定,任何一方均需以不少於一個月的通知,終止合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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