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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屋8人繼承,為公同共有,其中一人卻全佔、內住…
發問:
1. 房屋由8人繼承,公同共有 其中一人卻佔據、內住,( 此人亦是8人之一 ) 且換鎖、不欲其他人入內, 那麼其他7人可採取何種法律程序解決此問題? 2. 此房7人欲賣, 其中1人卻不肯, 請問法律針對此事有何說法? 如何解決? 更新: 針對第1個問題,讓我再次強調: 現在佔有者亦是8個房屋所有權人之一, 請問這是「佔有」還是「所有」? 是「無權佔有」還是「有權佔有」? 是適用民法第470條或767條? 若我們盼望此人單獨罷佔來付出法律代價,該怎麼做? 針對第2個問題: 若8人當中只有4人願賣, 這樣代表已過半數嗎?
最佳解答:
版主您好 因繼承而來所公同共有房屋、在辦理公同共有登記時已經註定會有權益糾紛的存在、由於某方的既得利益而阻礙他共有人的權利、處理方式如下: 1.採取共有物分割裁判、當然房屋不能分割、所以就以此請求法院採取變賣共有物已價金按持分比例分配、標得人自可以請求法院點交房屋。 2.依土地法第34條之一、由多數﹝人數和持分過半、或人數不計持分三分之二以上﹞共有人主張全部出賣,當然可以先找好承接人配合買賣、於通知其他沒有出售的共有人、通知其十天的優先承購權、逾期後將他的持分價金提存法院後辦理移轉登記。 再由承買人主張無權占有訴訟、於判決後強制執行讓他搬遷、一般這類案件多是耍賴性質無非要多拿錢。可以在訴訟中和解遷移。供您參考 2010-01-13 20:53:48 補充: 感謝﹝富門法拍台南-Allen﹞大大的意見支持 2010-01-13 21:38:33 補充: 請於收集資訊後不要直接把發問題刪除、才不會造成回答人的回答百分比例降低 2010-01-15 18:03:05 補充: 民法第470係針對房屋借貸部分規範的法令、而第767條係以侵權排除為對象、但共有人並不適合此法條的引用。 民法第818條對共有物的使用有明確訂定,請參閱以下所附判決判例可知 62 年台上字第 1803 號 55 年台上字第 1949 號 2010-01-15 18:03:42 補充: 62 年台上字第 1803 號 要旨: 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,對於共有物之全部雖有使用收益之權。惟共有人 對共有物之特定部分使用收益,仍須徵得他共有人全體之同意,非謂共有 人得對共有物之全部或任何一部有自由使用收益之權利。如共有人不顧他 共有人之利益,而就共有物之全部或一部任意使用收益,即屬侵害他共有 人之權利。 2010-01-15 18:04:04 補充: 55 年台上字第 1949 號 要旨: 民法第八百十八條所定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,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 收益之權。係指各共有人得就共有物全部,於無害他共有人之權利限度內 ,可按其應有部分行使用益權而言。故共有人如逾越其應有部分之範圍使 用收益時,即係超越其權利範圍而為使用收益,其所受超過利益,要難謂 非不當得利。 2010-01-15 18:08:46 補充: 所以你可以根據判例所述向占有之共有人提出「不當得利」的請求。 由於你之前說有7人願意出售僅一人不同意、才會要你採取土地法34條之一! 如今僅一半人同意!看來還是惟有訴請共有分割﹝當然不可能分割建物﹞、以 無法分割請求變賣共有物採價金分配囉 2010-01-15 18:11:44 補充: 公同共有雖推論惟比例相等、但仍然可以按繼承系統表繼承比例佐證權益、請求法院就潛在權利加計後合理分配!
其他解答:
不太懂公同共有的房屋要怎麼分割??? 無應有部分 該怎麼去分配價金或持分呢??? 淺在應有部分嗎?? 這真的是難倒我了~~|||||這是人性的使然,可見善良無私人性的可貴! tomrs經驗豐富,佩服佩服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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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為可以一網打盡真的是太方便!!!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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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房屋由8人繼承,公同共有 其中一人卻佔據、內住,( 此人亦是8人之一 ) 且換鎖、不欲其他人入內, 那麼其他7人可採取何種法律程序解決此問題? 2. 此房7人欲賣, 其中1人卻不肯, 請問法律針對此事有何說法? 如何解決? 更新: 針對第1個問題,讓我再次強調: 現在佔有者亦是8個房屋所有權人之一, 請問這是「佔有」還是「所有」? 是「無權佔有」還是「有權佔有」? 是適用民法第470條或767條? 若我們盼望此人單獨罷佔來付出法律代價,該怎麼做? 針對第2個問題: 若8人當中只有4人願賣, 這樣代表已過半數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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